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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乐鱼体育app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3-01-19 00:14nbsp; 点击量:
建设工程合约大多具备标的金额大、还款周期长、权利义务简单等特点,合约遵守过程中必定不会经常出现一些不得而知事项和新的更改,必须通过工程护照来补足证实。工程护照是建设工程合约管理中的少见不道德,是成功履行合同和构建合约目的的最重要手段,但在实际管理中,不少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护照的法律性质和意义认识不清,对工程护照面对的法律风险了解严重不足,造成一些护照违宪,使承包人利益损毁。建设工程合约大多具备标的金额大、还款周期长、权利义务简单等特点,合约遵守过程中必定不会经常出现一些不得而知事项和新的更改,必须通过工程护照来补足证实。工程护照是建设工程合约管理中的少见不道德,是成功履行合同和构建合约目的的最重要手段,但在实际管理中,不少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护照的法律性质和意义认识不清,对工程护照面对的法律风险了解严重不足,造成一些护照违宪,使承包人利益损毁。
本方目的对工程护照的涉及法律风险明确提出防止建议,以期为广大承包人获取参照糅合。一、工程护照 (一)工程护照的概念。工程护照是指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合约遵守过程中对变动工程量、变动合约价款、缴纳各种费用、延后工期、分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事项所达成协议的意思回应完全一致的补充协议。
承发包双方互相书面证实的护照,可以作为合约承销时变动合约价款的依据。(二)工程护照的法律特征 1、工程护照在性质上归属于建设工程合约的补充协议。
建设工程合约的可变性、还款过程的不确定性常常不会造成工程量的变化、费用的变化、工期的变化等,承发包双方必须回应展开协商,新的证实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新的证实的载体就是护照。工程护照是承发包双方的法律不道德,是建设工程合约的补充协议。2、工程护照的内容是建设工程合约内容的更改。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变化,如工程量的变动、工程价款的变动、费用的调整、工期的延后、损失的赔偿金等,在法律上都归属于建设工程合约内容的更改,而不牵涉到主体的更改。
3、工程护照具备确认的经济利益性。工程护照是承发包双方协议完全一致的结果,在工程承销时,只要是取得承发包双方书面证实的护照,均可在工程进度缴付或最后承销时作为变动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这使得工程护照具备具体的经济利益性。(三)工程护照的有效地要件 1、主体要件。
工程护照主体必需是建设工程合约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承包人。工程护照必需由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签署盖章,只有一方签署盖章的不是护照。
2、内容要件。工程护照的内容必需是牵涉到建设工程合约权利义务的更改,如工期延后、费用变化、工程量变化等,而无法是主体的更改。3、意思要件。
工程护照必需是承发包双方现实意思回应,无法不存在合约违宪、可更改、可撤消等情形,否则就不是现实的意思回应,不是有效地的护照。4、形式要件。按照合同法原理,早已正式成立的建设工程合约,必需不具备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议定合约,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书面形式的,应该使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约应该使用书面形式。”作为建设工程合约的补充协议,护照也必需使用书面形式。
二、工程护照的法律风险 (一)频密更改造成护照遗漏的法律风险。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工程项目不按照基础设施程序办事,施工图设计深度不符合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随便不断扩大建设规模,提升设计标准,修编项目内容,因而导致设计变更频密,甚至个别项目的设计变更联系单比施工图纸还要多。
面临众多的设计变更,承包人略为疏忽大意或因事多消逝等,就不会导致护照缺项或遗漏,使涉及更改无法取得证实,给承包人导致损失。(二)逾期护照则失权的法律风险。《建设工程价款承销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应该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再次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报发包人,……承包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内通报发包人,或者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明确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要求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2017版施工合约》标准化条款第10.4.2款规定:建设工程更改牵涉到工程价款调整的,承包人不应在接到更改命令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更改估价申请人。根据上述办法及合同范本,承包人权利的行使期限为14天,逾期有可能失去调价权利。(三)护照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有不少承包人不推崇工程护照的内容,更加多侧重对护照事实的证实,而对责任分担、费用金额、工期天数等没具体誓约或誓约未知,造成护照内容不具体,在承销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四)护照不符合规范拒绝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不存在工程护照不合乎法律规定或合约的誓约而使护照违宪的情况。如口头“护照”,仅有一方签署盖章的“护照”,签署人缺乏签署许可的“护照”等,这些都因不合乎护照的有效地要件而违宪。(五)对工期护照推崇严重不足的法律风险。
一般情况下,多数承包人对牵涉到费用的护照更加推崇,而对于其他护照,特别是在是工期护照推崇过于。很多时候,承包人并未对承发包双方混合原因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后展开有效地护照,如果承包人驳回工程款诉讼,这时发包人往往不会反诉承包人工期推迟,承包人就不会因缺乏工期护照证据而分担有利后果。(六)工程护照否包含对建设工程合约内容的实质性更改,未办理备案申请否不存在黑白合约的法律风险。有的研究学者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指出在工程护照包含对建设工程合约内容实质性更改的情况下,未办理备案申请不存在包含黑白合约的法律风险。
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23条规定:“建设工程动工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护照等形式更改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不应确认为更改中标合约的实质性内容。”根据会议纪要规定,工程护照不包含对建设工程合约内容的实质性更改,更加不不存在未办理备案申请包含黑白合约的法律风险。三、工程护照的法律风险防止 (一)强化管理,做频密更改频密护照。
根据国际惯例,建设工程项目顺利的要旨是“较低中标、诚护照、低赔偿”,作为承包人,要强化护照意识,强化合约管理和护照管理,提高护照水平。在施工中,更改随时再次发生要随时展开护照,不应尽可能做一次一护照,一事一护照,及时处理,防止消逝。更改再次发生后,要及时分析产生原因,厘清责任,查阅事实依据和涉及记录,核实更改带给的涉及损失;同时,要细心研究合同文本,根据合同条款的誓约,要保证护照正式成立。
(二)设计变更,发包人书面告诉后方可的组织实行。《建设工程价款承销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条规定:(一)施工中再次发生工程更改,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接纳的更改设计文件,展开更改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根本性更改,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后方可施工。《2017版施工合约》标准化条款第10.2条规定: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明确提出更改……承包人接到经发包人签认的更改命令后,方可实行更改。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私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展开更改。
(三)价款调整,承包人要及时向发包人发文。如前所述,承包人不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再次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报发包人,发包人证实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新增合约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缴纳。承包人一定要做到好时间期限,防止过期发文,失去主动权。
(四)隐密工程隐密前必需展开护照。隐密工程护照是指施工已完成后将被覆盖面积的部分工程的工程护照。
《合同法》278条规定:隐密工程在隐密以前,承包人应该通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延后工程日期,并有权拒绝赔偿金复工、窝工等损失。
据此,隐密工程护照既是承包人的权利也是义务,必需做最差。(五)去找有权签署的主体展开护照。在建设工程合约议定时,承发包双方最差在合约中誓约有权展开护照签署的代表,护照必需经双方代表签署并砖墙公章后生效。
如果没誓约,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签署也是有效地的,其他人员签署的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展开确认。如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答案》第十一条具体:没誓约具体许可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护照、证实具备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护照、证实,对发包人不具备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原告证明该人员确实适当权限。
(六)作好护照的递送签收。承包人就工程更改、价款调整等必须以护照形式拒绝发包人证实的,承包人就必须将护照单或护照文件送往发包人手里,这里的“送往”在法律意义上称作“递送”。长时间情况下,无论承包人的护照单否予以证实,发包人都不应再行签收。但在实践中,常常不会再次发生发包人拒绝接受护照单的情形,所以承包人不应留意工程护照单的递送问题。
少见的递送方式有必要递送、寄送递送、电子邮件递送以及公证递送。必要递送,即当面递送,采行必要递送时最差必要赠送给发包人有权签署的人,借以签收签署。
如果必要递送,发包人索要的,可采行录音、视频等展开辅助佐证,证明承包人遵守递送义务了。寄送递送,一般采行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形式,这种情况下发包人虽然签收了信件,但无法意味著证明发包人接到了里面的护照单,因此寄送方式一般无法有效地解决问题递送问题,承包人要谨慎使用。
电子邮件递送,即通过发送到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护照单发赠送给发包人,电子邮件时尽可能自由选择在电信机构或宾馆等收费的第三方展开,存留电子邮件页原件、发送到顺利记录及收费单据等,作为有效地递送的依据。但发包人一般会对传真件展开签署证实,实践中电子邮件递送也不应谨慎使用。公证递送,即在公证人员的亲眼下已完成递送,按照公证程序,可以请求公证人员一起前往发包人住处递送,均可在公证人员的亲眼下寄送递送。公证人员对递送过程开具的亲眼公证书在纠纷解决问题中是具备较高的证据效力的,一般法院都会必要接纳。
(七)作好施工过程中证据资料的制作及留存交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构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更改单、工程对账护照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出来和确认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在施工过程管理中,承包人要作好施工日志、技术资料等的日常记录,最差同时请求现场监理人员展开签署证实;对非承包人原因的停电、电力供应以及其他情况导致的现场损失,要及时照片、视频,挽救相同证据;对发包人获取物资材料的进场时间、数量、质量等作好记录;对与发包人、监理人的会议纪要、往来信函以及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动、价款调整等护照申请资料要及时搜集并整理留存。
作好施工过程中证据资料的制作及留存交给,不利于在最后承销和争议解决问题中为承包人谋求到主动权和不利局面,承包人不应高度重视,严肃作好这方面工作。想取得专业律师第一时间获取【免费法律咨询】 请求页面http://im.max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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